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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钟表同业公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07-3-3 16:19:51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漳州市钟表同业公会。
第二条 漳州市钟表同业公会是以我市辖区内钟表生产企业及相关企业为主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工商社团,属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本会接受市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漳州市钟表同业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团结行业及相关企业同仁,遵守社会道德、信守商业信誉,维护同行业公共利益,发挥公会优势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促进漳州市钟表工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漳州市钟表同业公会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漳州市钟表同业公会的主要职能和任务:
1、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扬爱国、敬业、守法优良传统;
2、维护会员的人才合法权益,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
3、为会员提供信息、科学技术、管理、法律及咨询服务;
4、举办各种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提高政治与业务素质,提高管理水平、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5、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活动,组织会员举办或参加国内外各种展销会、交易会,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提高经济效益;
6、加强同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同行联谊活动,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
7、制订和执行钟表行业行规,规范我市钟表产、销市场,促进同行企业的合作与发展;
8、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
9、制裁违反行规行约的行为;
10、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11、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漳州市钟表同业公会的会员种类是企业会员。
第七条 承认并愿意遵守本章程的漳州市辖区内的生产企业及相关企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本同业公会实行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将通过表决,予以除名。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3、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4、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5、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遵守本会制订的行规、行约和守则;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7、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有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漳州市钟表同业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一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理事;
3、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拟定章程修改草案;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并制定其其职能与业务范围;
7、决定副秘书长、各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8、领导本会各下属机构开展工作;
9、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本会对外合作事宜;
11、制定会员费标准;
12、制订公会经费收支计划,对财务进行监督和审查;
13、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在会长提议下,可临时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较强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社会影响;
3、热心公益事业和公会工作;
4、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漳州市钟表同业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2、检查会员大会以及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代表本会对外签署协议;
4、提出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5、审批本会经费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程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漳州市钟表同业公会会所设荣誉职务,包括名誉会长、顾问,具体名单由正、副会长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员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的活动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帐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吞、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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